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党建引领下的社会基层治理的结构模式——“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第一章 总则”里,将这一指导思想落到了实处。
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政策,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物业管理是伴随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出现的,随着城市中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以及城市生活服务业管理势在必行,这有利于平衡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需求与发展不充分不均衡之间的矛盾。由于物业管理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将其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实施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保障、一体化建设,落实必要的资源配置,有利于社会基层治理水平的提高。物业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专业化、市场化、科技化优势,在社会基层治理中通过“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在总则的第五条中,也给出了物业企业融入社会基层治理体系的路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了党的统领地位,党建引领是社会基层治理的基石。物业服务企业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要紧密依靠社区党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党为人民谋福利,为民族谋复兴的作用。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城市更新改造、社区养老、社区空间运营、社区公共配套服务升级等方面发挥更多的作为。
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心下移,街镇、社区将发挥更大更多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总则第四条提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企业明确自身在区域社会治理架构中的定位,梳理企业与其他参与物业管理相关方的关系结点,有助于物业企业能够更好地融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中。按照《条例》的要求,物业企业应该积极协助配合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在属地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动向属地街镇、社区汇报物业管理重大事务,获取街镇、社区的支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作者系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来源:重庆物业管理协会